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

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1年32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113年7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致力於利用線上學習推動開放教育及數位學習內容的共享與深化應用,得依業務性質對外界提供教學平台、教育訓練、課程製作及研究合作等各項相關服務,經由以上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以下簡稱自籌收入)的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中心得依據第二條所述各類對外服務之特性及提供服務之對象,視個案性質訂定收費標準,所得自籌收入應納入校務基金,其帳務處理及經費收支由主計室及出納組協辦之。

四、經由本中心依照產學合作計畫形式為外界提供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結案後,除委辦單位要求將結餘款繳回者外,其他結餘款之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另百分之八十歸入本中心自籌收入專帳循環使用,其餘未盡事宜,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五、除前項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收入外,其他本中心自籌收入應提撥百分之十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另自籌收入中屬於合作單位委由本中心代轉權益金、課程經營相關費用等屬代轉支出款項,得不計入前述應提撥學校行政管理費計算基準。

六、本中心自籌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支用於下列用途:

(一)教學平台開發、維護及經營等相關費用。

(二)數位課程設計及製作等相關費用。

(三)數位課程教師及助教費用。

(四)與合作單位約定之合作回饋金。

(五)與校外單位合作之計畫及工作支出。

(六)本中心工作人員薪津及酬勞。

(七)因需要或應邀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等等之差旅費,出國差旅費之申請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辦理研討會、成果展覽、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

(九)本中心工作人員進修相關費用。

(十)其他與本中心業務發展相關之費用。

七、本中心利用數位課程教學服務獲得收入後,得提撥收入之部分作為課程教師回饋金。課程教師為本校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課程,以提撥課程教學服務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做為課程教師回饋金為原則。課程教師為校外教師之課程,如有約定課程教師回饋金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者,亦以提撥該課程教學服務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做為課程教師回饋金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

八、本中心以自籌收入支付工作人員薪津及酬勞之規範如下:

(一)支付薪津及酬勞總額以不超過本中心自籌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超過前述原則時,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請校長核准。

(二)本中心支應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十、本要點經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訂定,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